深圳新闻网2023年6月21日讯(记者 张玲)“梁先生,今天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定,免除债务人梁先生对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将民事裁定送达梁先生。
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梁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标志全国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已正式执行完毕。也就是说,梁先生通过申请个人破产,依法按重整计划清偿了债务,真正实现了个人的经济再生。
两年前,梁先生因为创业失败欠下了约75万元的债务。由于无法承受沉重的债务负担,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2021年7月19日,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送达梁先生,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计划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先生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先生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自从2021年7月重整计划执行以来,梁先生积极偿还债务,在2023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梁先生最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比原计划提前了15个月。随后,他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偿还的债务,获得了法院的裁定批准。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管理人主办律师刘胜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2021年的5月份受理到现在,如果不停止计算,估计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这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价值导向,也是我国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和进步。广东君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明律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且是针对不幸诚信个人经济再生的救济,对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提高大众创业积极性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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